承运条件
 

承运条件      

 

IATA 一般承运条件(乘客及行李)

条款1定义

“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了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外的,在机票上规定的或按照乘客路线的预订经停地 点出现在承运人时刻表上的那些地点。

“行李”行李是指在乘客旅行中为其穿戴、使用、舒适或便利所必要的或适当的诸如物品、财物和 其它个人所有物。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其包括乘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检查”是指与乘客托运行李的承运有关的机票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由承运人发放的专用于托运行李识别的凭证。

“承运人”包括出售机票的航空承运人以及针对乘客和/或其行李实施或承担承运义务的所有航空 公司。

“承运人规章”是指由承运人公布的,在出票日期时生效的且不同于其它条款的规定,其用于管理 针对乘客和/或行李提供的承运服务,并且包括任何有效的价目表。

“托运行李”是指由承运人提供单独托管,并且托运人会针对其签发行李托管证的行李。

“连续客票”是指出售给乘客的机票,其与另外一张机票共同构成一个单独的运输合同。

“公约”是指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下列任何文书:

  • 于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以下简称《华沙 公约》);
  • 于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进行修订的《华沙公约》;
  • 于 1975 年在蒙特利尔对《华沙公约》修订的第一次补充条款;
  • 于 1975 年在蒙特利尔对 1955 年在海牙进行修订的《华沙公约》的第二次补充条款;
  • 于 1975 年在蒙特利尔对 1955 年在海牙进行修订的《华沙公》的第三次补充条款。

“天数”是指阳历天数,包括一周中的七天;如果用于通知,则发布通知的当日不计算在天数之 内;如果用于计算有效期,则出售机票或航班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天数之内。

“乘机联”是指机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两个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运 输。

“乘客”是指除了乘务人员之外的,经过承运人的许可而享受承运服务的任何人。

“乘客票券”或“乘客收据”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出售的机票的一部分,其被进行了如此标记, 并且最终由乘客持有。

“中途停留”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乘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乘客有意安排在某个 地点的旅程间断。

机票是指带有“客票和行李托管证”标题的文件,或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出售的电子机票,并且包括 合同条款、通知以及其含有的优惠券。

非托运行李是指乘客的除了托运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

条款 2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2.1.1 除下文第 2.2-2.5 条另有规定外,本运输条款适用于承运人执行的运送乘客及行李的所有航空 运输。
2.1.2 除承运人在其规章或相关合同、票证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和减价运输。
2.2 往返于美国和加拿大的运输
2.2.1 往返于加拿大的运输
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加拿大各地之间或加拿大与国外任何地方之间的运输,但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加 拿大的现行价目表中。
2.2.2 往返于美国的运输
本条件不适用于 1958 年《美国联邦航空法》中定义的航空运输。
2.3 包机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包机规章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4 法律的优先适用
基本法律本条件中如有与适用公约、法律以及与双方协议无法豁免的政府规章、命令或要求不一致 的条款,以适用公约、法律以及政府规章、命令或要求为准。任何条款的失效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 的有效性。
2.5 条件高于规章
除此处规定的以外,如果本条件与承运人规章相矛盾,以本条件为准,除非美国或加拿大实施的价 目表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以价目表为准。

条款3机票
3.1 机票是合同的初步证据。
3.1.1 机票构成承运人和机票上所列乘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机票上的合同条件是本承运条 件部分条款的概括。
3.1.2 机票的要求
持纸质机票的乘客未能出示按照承运人规章填开且包含航班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乘机联和乘客 联的有效机票,则无权要求乘机。此外,乘客出示残缺机票或非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机 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3.1.3 机票遗失等
如果乘客的机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缺,或出示的机票未能包括乘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经 乘客要求,填开机票的承运人以承运人规章为准在收到符合承运人要求的证据(即适时填开了所指 航班有效的机票)时,通过重新填开票来更换遗失的全部或部分机票。
3.1.4 机票不得转让
机票不得转让。如不是有权乘机的人凭该机票乘机或退票,而承运人非故意、非过失提供了运输或 退款,承运人对原机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3.2 有效期限
机票从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机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机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 效,但是机票、本承运条件或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2.1 有效期的延长
3.2.1.1 由于承运人的下列原因,乘客未能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
3.2.1.1 (a) 取消乘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或
3.2.1.1 (b) 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乘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停留地;或
3.2.1.1 (c) 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或
3.2.1.1 (d) 造成乘客错失衔接航班;或
3.2.1.1 (e) 替换了不同的舱位等级;或
3.2.1.1 (f) 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机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3.2.1.2 持有机票的乘客未能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承运人在该乘客申请定座时未能提供该 机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机票有效期将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予以延长。

3.2.1.3 乘客开始旅行后,因病不能在机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除承运人对乘客所付票价另有适用 规定外,机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根据医学证明该乘客已恢复适宜乘机之日,或延长到承运人能够按 照该机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当机票中未使用的乘 机联上未使用的电子联部分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停留地时,有效期则可以按照承运人规章,从 医学证明上所示适宜乘机之日起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在此类情况系啊,患病乘客的直系陪同家 属,其机票有效期也可根据承运人的规定予以延长。

3.2.1.4 若乘客于旅途中死亡,则该名乘客的陪同人员之机票,可排除最短停留期限的要求或延长 有效期来予以延期。若乘客启程之后,其随行直系亲属死亡,则该乘客机票的有效期及其随行直系 亲属的机票有效期,亦照此予以延期。以上提及的任何延期均需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证明之后方可办 理,上述延期只能在旅程中断的地点开始,且超过自死亡之日起的四十五 (45) 天。

3.3 票联使用顺序
3.3.1 机票的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的电子联,必须按照机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 使用。
3.3.2 如果国际运输机票的第一航段乘机联未使用,乘客于中途停留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 行,则机票无效,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3.3.3 每一张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承运人接受运输。 如果乘机联上没有填明定座情况,则应按照有关的票价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

3.4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承运人的名称在机票上可采用缩写形式。承运人的地址应该是与机票“承运人”框中第一个承运人 名称缩写相对的出发机场。

条款 4 中途停留

在符合政府要求和承运人规章的情况下,可允许在约定经停地点中途停留。

条款 5 票价和费用

5.1 一般规定

票价指乘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点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 地面运输,除非承运人约定提供这类地面运输而不另外收费。

5.2 适用票价
受本条件约束的运输适用票价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机构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的为按承运人 规章确立的票价。根据政府规定和承运人规章,适用票价是机票首段乘机联所涉及运输的开始日有 效的一个或多个航班的票价。当收取的金额不是适用票价时,应当按照承运人规章由乘客补足差 额,或者视情形而定由承运人退还差额。

5.3 路线
除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外,票价仅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同个票价有多条旅行路线的, 乘客可以在出票前指定路线。乘客未指定路线的,由承运人确定路线。

5.4 税款和费用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乘客或由乘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 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公布的票价和费用之内,该项税款或者费用由乘客支付,除非承运人规 章另有规定。

5.5 货币
根据适用法律,票价和费用可按承运人接受的任何货币支付。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票价货币的,按 照承运人规章指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条款6定座

6.1 定座要求
6.1.1 只有当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记录了定座信息时,该预定才得以确认。
6.1.2 如承运人规章所规定,某些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免除乘客变更和取消预定权利的条件。
6.2 出票时间限制
如果乘客未在承运人指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机票款(或与承运人进行信用安排),承运人可以取消 定座。

6.3 个人资料
乘客认可向承运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获取相关运输服务。为此,乘客授权承运人保 留其个人资料,且有权将资料传输给地处任何国家/地区的承运人办事处、其他承运人或相关服务 的提供者。

6.4 座位安排
承运人不保证提供任何特定位置的机上座位,乘客对按照机票中的座位等级所可能分配的机上座位 要予以接受。

6.5 未乘坐服务费
根据承运人规章,已经定座但未能乘坐的乘客,须支付服务费。

6.6 定座重新确认
续程或返程定座要遵守承运人规章中指明的期限,并要在此期限内重新确认。未遵守任何此类要求 可能导致任何续程或返程定座被取消。

6.7 承运人对续程座位的取消
如果乘客不使用定妥的座位又未能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可以取消或要求取消任何续程或返程座位。

条款7登机
乘客应在航班起飞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到达机场登机手续办理处和登机口,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乘机 手续及出境手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承运人规定的时限。乘客未能及时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 记处和登机口,或者未出示其有效旅行凭证并未作好旅行准备,承运人可以为不延误航班而取消乘 客预定的座位。对乘客因未能遵守本条规定所产生的遗失和支出,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条款 8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8.1 拒绝运输权
承运人出于安全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运输乘客及其行李:
8.1.1 为了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或
8.1.2 乘客因其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
8.1.2.1 需要承运人予以特殊帮助;或
8.1.2.2 给其他乘客造成不舒适,或引起其他乘客的反对;或
8.1.2.3 对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财产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或
8.1.3 乘客不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或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或
8.1.4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
8.1.5 乘客未支付适用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遵守承运人与乘客(或支付票款者)达成的信贷协 议;或
8.1.6 乘客未出示相关身份证件;或
8.1.7 乘客出示的机票:
8.1.7.1 为非法取得或者其机票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所购得;或
8.1.7.2 其机票已经挂失;或
8.1.7.3 为伪造机票;或
8.1.7.4 其乘机或电子联非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更改或已残损,而承运人保留收存上述机票的 权利;
8.1.8 交验机票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机票上“乘客姓名”框中列明的人,承运人保留收存上述机票 的权利。
8.2 载运限制
无人陪伴的儿童、无自理能力的人、孕妇或病患乘客,应当经承运人事先做出安排,在符合承运人 规章的情况下,承运人方予以载运。

条款9行李

9.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9.1.1 乘客不得将下列物品作为行李进行运输:
9.1.1.1 按照本条件条款 1 的定义不构成行李的物品;
9.1.1.2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 放射性或有磁性物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令人讨厌或刺激性物质、液体(除乘客非托运行李里 旅途中使用的液体外)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危险品规则以及承 运人规章中规定的物品;
9.1.1.3 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及其相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9.1.1.4 因为其重量、尺寸或特性在承运人看来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比如易碎或易腐烂物品;
9.1.1.5 除本条 9.10 规定外的活体动物。
9.1.2 所有枪支及弹药(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除外)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 枪支及弹药可在符合承运人规章的情况下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妥善 包装。弹药运输必须遵守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品条例》。

9.1.3 乘客不应在托运行李中夹入易碎或易腐烂物品、现金、珠宝、贵重金属、银器、可流通票 据、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或样品。

9.1.4 属于古董或旅游记念品的刀、剑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承运人的规章, 但不得带入客舱。

9.1.5 如果运输本款第 9.1.1 或 9.1.2 项中所述的物品,无论这类物品是否禁止作为行李运输,都得 遵守本条件中适用于行李运输的收费制度、责任限制和其他条款规定。

9.2 拒绝运输权
9.2.1 承运人可以拒绝作为行李运输本条第 9.1 项中所述的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一经发现可 以拒绝进一步运输任何这类物品。

9.2.2 承运人可以因尺寸、形状、重量或特性拒绝作为行李运输任何物品。
9.2.3 除非与承运人提前做好运输安排,否则承运人可以在晚一点的航班上运输超过适用免费限额 的行李。
9.2.4 除采用行李箱或其他适用容器正确包装以确保在正常处理情况下运输安全外,承运人可以拒 绝接受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9.3 检查权
承运人为了安全原因,可以要求乘客接受对乘客本人及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乘客没 有到场的情况下,检查乘客的行李,以确定他是否拥有或其行李中是否含有上面第一款第 9.1.1 项 所述的任何物品或按照上面第一款第 9.1.2 项未向承运人出示的任何武器或军需品。如果乘客不愿 意接受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乘客和行李。

9.4 托运行李
9.4.1 行李一旦交给承运人托运,承运人应代为保管并为每件行李填开行李识别标签。

9.4.2 如果行李上未写明乘客的姓名、首字母或其他个人识别信息,乘客应在行李上贴上这类识别 标志方可托运。
9.4.3 托运行李与乘客同机运输,除非承运人决定这样行不通,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在有空间的 承运人下一个航班上运输托运行李。

9.5 免费行李限额
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指定的行李,以承运人规章的条件和限制为准。
9.6 额外行李限额
乘客的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部分,应按承运人规章中规定的费率和方式支付超重费。

9.7 行李价值申报及收费
9.7.1 乘客超过承运人规章规定的适用责任限额的托运行李须办理价值申报。如果乘客进行价值申 报,应支付相应费用。

9.7.2 如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价值申报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承担,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托运行李价 值申报。

9.8
9.8.1 乘客携带入客舱的行李须妥善安放在乘客前面的座椅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承运人确定的 超重或超大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9.8.2 不适合在货舱内运输的物品(如精制乐器等),乘客应提前通知承运人,在获得承运人同意 后,方可带入客舱内。此项服务单独收费。

9.9 行李领取和交付
9.9.1 乘客应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尽早领取行李。
9.9.2 乘客须凭办理行李托运时收到的行李票和行李标签交付行李。未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的,只 要生成了行李票也可交付,但要以其他方式对行李加以标识。

9.9.3 如领取行李的人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应提供承运人认可的证明,必要时按 承运人的要求,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遗失、损失或费用后,方可领取行李。

9.9.4 持行李票的人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 据。

9.10 动物
9.10.1 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和其他宠物。乘客托运动物,应将其妥善地装入坚固容器 内,并提供入境国或中转国要求的有效的健康和防疫证明、入境许可和其他文件,且事先征得承运 人同意后方可运输,以承运人规章为准。

9.10.2 作为行李托运的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均不得计算在乘客的免费行李限额内,应按超重行李 交付运费。

9.10.3 导盲犬、助听犬及其容器和食物,按照承运人规章办理,可以免费运输,并计入正常免费行 李限额。
9.10.4 动物运输受乘客对此类动物承担全部责任的条件约束。如动物因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 受伤、遗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条款 10 时刻表和航班取消

10.1 时刻表
承运人承诺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乘客及其行李,并遵守从旅行之日起生效的公开时刻表。
10.2 航班取消及变更等
如果承运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航班取消或延误,未能向乘客提供事先已分配的座位,或未能在乘 客的中途停留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乘客错失衔接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承运人应采取下列措 施之一:
10.2.1 尽快为乘客在其定期航班上安排座位;或
10.2.2 为乘客签转到其自有定期航班或其他承运人定期航班或地面交通,重新把乘客运送到机票或 适用部分机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改变航程后如票价、超重行李费用及适用服务费的总额高于机票或 适用部分机票的退款金额,承运人不应向乘客收取额外的票价或费用,如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费用 低于机票或适用部分机票的退款金额,承运人应退还差价;或
10.2.3 根据条款 11 的规定进行退款;并且不应对受影响的乘客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10.3
如果承运人提供航班拒载补偿,此处应插入相关的参考。

10.4
除非损害系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作为所致,否则承运 人对班期时刻表或以其它形式公布的时刻表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对其雇员、代理人 或承运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日期、时间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条款11退款

11.1 一般规定
由于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由于乘客自愿改变其安排,承运人应按照本条和承运人 规章,对未使用的机票或其未使用的部分航程办理退票。

11.2 退款对象
11.2.1 除本条后面所规定外,承运人在收到有效证明后有权向机票上载明姓名的人或向机票付款人 办理退款。
11.2.2 如果机票上载明的乘客不是机票付款人,并在机票上载明退票限制条件的,则票款只退给机 票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11.2.3 除机票遗失的情况外,申请退票人应向承运人提供乘客联或乘客收据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 联方能办理退票。
11.2.4 承运人将票款退给持有乘客联或乘客收据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并符合本款第 11.2.1 或 11.2.2 项规定的人,被视为正当退款,承运人立即解除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退款赔偿 责任。
11.3 非自愿退款
如果承运人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未能在乘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停留 地点停留,未能向乘客提供事先已分配的座位或造成乘客错失衔接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退款金额 应:
11.3.1 如果机票的任何部分均未使用,则退款金额等于所付票价;
11.3.2 如果机票有任何部分已经使用,则退款金额以如下较高金额者为准:
11.3.2.1 从中断地点到目的地或下一个中途停留地点的单程票价(扣除适用折扣及费用),或
11.3.2.2 所付票价与已用运输票价之间的差额。
11.4 自愿退款
如果由于非本条款所列原因乘客要求退还机票款,则退款金额应为:
11.4.1 如果机票的任何部分均未使用,则退款金额等于所付票价扣除任何适用的服务费或取消费;
11.4.2 如果机票有任何部分已经使用,则退款金额等于所付票价与已用机票两点之间适用票价之 差,再扣除任何适用的服务费或取消费。
11.5 遗失机票退款
11.5.1 如果机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凭承运人认为有效的遗失证明、在支付所有适用服务费后可办理 退款,但前提是:
11.5.1.1 遗失全部或部分机票尚未使用、退款或更换;
11.5.1.2 遗失全部或部分机票如被他人使用或被拥有机票的人冒退,申请退款的人以承运人可能描 述的形式同意向承运人归还退票金额。
11.6 拒绝退款权
11.6.1 在机票有效期满后,如果申请退票超过承运人规章规定的时间,承运人可以拒绝退票。
11.6.2 提供给承运人或政府官员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机票,承运人不予退票。但如果乘客确已取得 居留许可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使用其它运输方式离境的,在乘客提供给承运人认为满意的证 明后,承运人可予以退票。
11.7 货币
11.7.1 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根据前述规定,用 原付款货币退款,但也可以用符合承运人规章的其他货币退款。
11.7.2 自愿退款的主体只能是原填开机票的承运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

条款 12 飞机上的行为

1.如果乘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机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 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乘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承运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包括 对乘客的管束,以制止这种行为。

2.乘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或包括无线电操纵的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 装置。未经承运人许可,乘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除手提收录机、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其 他电子设备。

条款 13 承运人安排

如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承运人还同意安排附加服务,承运人对乘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 疏忽所致的情况除外。

条款 14 行政手续

14.1 一般规定
乘客必须完全遵守有关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和飞越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 行规定以及承运人规章和指示,并承担全部责任。承运人对其雇员或代理人为了协助乘客取得必要 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所提供的无论是书面的或其它形式 的任何帮助或信息均不承担责任;对任何乘客因未能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上述法律、 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而产生的后果,承运人也不承担责任。

14.2 旅行证件
旅行证件乘客必须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它 证件。乘客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所持证件不完备,承运人保留拒绝运输 的权利。

14.3 拒绝过入境
由于乘客未获准过境或进入目的地国家,承运人按照有关国家的政府命令将乘客运回其出发地或其 它地点时,该乘客应支付适用票价。乘客已经支付给承运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该乘客在 承运人手中的任何资金,承运人均可用于支付上述票款。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的机 票,承运人不予办理退款。

14.4 乘客承担罚金、拘留费等
如果由于乘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而造 成承运人支付或垫付罚金、罚款或承担任何费用,乘客应足额偿还承运人支付或垫付的上述任何款 项及承担的任何费用。乘客已经支付给承运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该乘客在承运人手中的 任何资金,承运人均可用于支付上述支出。

14.5 海关检查
海关或其他政府人员要求检查其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乘客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对乘客因未能 遵守本款规定所产生的遗失和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4.6 安全检查
乘客应接受政府或机场行政人员或承运人的任何安全检查。

条款 15 连续承运人

由数个连续承运人依照一本机票或一本机票及其连续客票提供的运输,应被视为一项单一的运输。

条款 16 损失责任

16.1
除非运输不属于公约中定义的“国际运输”,否则本合同下的运输以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和限制为 准。

16.2
在适用公约的非国际运输中:

16.2.1 对乘客或其托运行李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乘客一方存在疏 忽大意,承运人的责任应遵循适用法律中有关受害一方自己过失的规定;
16.2.2 除非损害系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作为所致,否 则:
16.2.2.1 承运人对每位乘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责任应以…为限额,但如果按照适用法律 其他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则应适用其他限额,
16.2.2.2 对于延误,除本承运条件规定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6.3
在与前述各项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无论是否适用公约,以下条款均适用:
16.3.1 承运人仅对自身航线上发生的损害负责。为在其他承运人航班上运输出票的承运人只能视作 其代理人。然而,对托运行李而言,乘客也有权对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承运人提起诉讼;
16.3.2 对非托运行李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乘客一方存在疏忽大意, 承运人的责任应遵循适用法律中有关受害一方自己过失的规定;
16.3.3 因承运人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要求或因乘客未能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 令、要求造成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6.3.4 除非损害系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作为所致,否 则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限于每千克…;而对于非托运行李的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应 限于每位乘客…,但如果按照适用法律其他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则应适用其他限额。行李票上如果 没有记录行李重量,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被认为不超过承运人规章所规定的所乘舱位等级适用的免费 行李限额。按照第 9.7 项规定办理较高价值申报的托运行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该较高申报价值 为限;
16.3.5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经证实损失的金额。此外,承运人不再承担间接或后果性损失责 任;
16.3.6 由于乘客行李中的物品对乘客造成伤害或对其行李造成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由于乘客 行李中的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或承运人的财产造成损失,该乘客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和由 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6.3.7 对于乘客托运行李中夹带的易碎或易腐烂物品、现金、珠宝、贵重金属、银器、可流通票 据、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或样品的损失,承运人概不承担责 任;
16.3.8 由于乘客本人的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而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伤害、残疾或死 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6.3.9 承运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承运 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所支付的 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16.4
除非本条件中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对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任何规定的适 用。对于作为《蒙特利尔公约》成员的承运人:适用于运输服务的出发地、目的地或约定经停地为 美国城市的特别协议(参见适用的美国价目表)。

特殊协议
承运人应有权利用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然而,依据《公约》第 22(1) 条,(出票承运人 名称)和其他特定承运人同意,对于《公约》适用的,以及依据承运合同,此类承运人所提供的国 际航空运输服务包括出发地、目的地或约定经停地为美国城市的航空运输服务:

(a) 为每位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承担有限责任,赔偿限额为 75,000 美元,包含法律费 用和成本,除非提出索赔诉讼所在州明文法律规定需要单独考虑法律费用和成本,此种情况下,赔 偿责任限额应为 58,000 美元。

(b) 如因乘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损伤导致任何索赔,此类承运人不应利用《公约》第 20(1) 条 进行抗辩。

如任何人员故意造成损害,导致乘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损伤,并提出索赔,这种情形下,本条 款内容不应影响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此段所述协议的航空公司名称可在该航空公司所有售票处查找,乘客也可请求核实。每位此类承运 人已单独签订其所提供承运服务相关的协议,并且不应给其它承运人所提供承运服务强加任何责 任,或为其他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

(如依据《公约》第 22(1) 条,除《蒙特利尔协议》外,承运人为其他特殊协议的一方,此类特殊 协议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和相关条款应在此处声明。)

条款 17 异议和诉讼时限

17.1 异议通知

对于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 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异议最迟自托运行李交付收件人处置之 日起二十一日 (21) 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

17.2 诉讼时限

诉讼应当自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否则就丧 失对任何损失索赔和诉讼的权利。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确定。

条款 18 修改和放弃

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都无权修改、更改或放弃本承运条件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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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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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缩写)